根据《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章程》,结合本市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生产实际,制定本申报说明。
一、
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质
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申报主体须为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且拥有该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二)项目资质
参评作品应为申报机构或平台原创且拥有版权,并于要求时间范围内在各持证和备案网络视听平台首播的作品,参评作品需在北京立项,网络综艺节目、网络视听专题节目需获得重点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号、网络视听文艺直播节目需获得网络直播节目备案号。创作版权及全国奖项报奖权归本市所有。
二、
资助类别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对优秀网络视听节目进行播出奖励。
三、
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应提供作品播出版完整视频(节目期数较多的作品可提供不少于5期节目的完整样片)、宣传及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级奖项、入选中宣部或国家广电总局重大工程及评奖推优片单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发表评论文章的复印件或截图;在光明网、人民网、国家广电智库等网站或公众号上发表评论文章的截图;专家研讨会宣传稿、照片;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照片等材料。
4.承诺书:
内容包括全国性评奖申报权归属北京市,申报单位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演员片酬占比说明,作品主创人员无劣迹,依法履行版权保护义务等。
5.信用证明:
(1)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材料格式
以上材料除视频样片外均需通过京策平台提交。京策平台申报网址:
https://zhengce.beijing.gov.cn/#/declare?govId=1650417041710718977
选择“2026年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对应的作品类别进行申报。
样片存入U盘或硬盘中,一式两份,邮寄至北京市广电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5号院,收件人:李老师,联系电话:55565308)
报审样片具备完整图像、声音、字幕,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且必须从高清母带采集,码率不低于2Mbps,视频帧率大于25帧/秒,音频格式AAC,音频码率不低于128Kbps,封装格式MP4。为保护版权,需在全片中完整添加“评审专用”的文字标识和时钟码(小时、分钟、秒),其中“评审专用”位于画面右上角,时钟码位于画面左上角。所有申报材料一经上交不予退还。
(三)咨询联系方式
申报机构如有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网络剧咨询联系人:赫老师;联系电话:55565493。
2.网络纪录片咨询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55565383。
3.网络动画片咨询联系人:郑老师,联系电话:55565380。
4.网络故事片咨询联系人:赵老师、李老师;联系电话:55565491、55565496。
5.网络微短剧咨询联系人:郑老师,联系电话:55565380。
6.网络综艺节目、网络视听专题节目咨询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55565383。网络视听文艺直播节目咨询联系人:姚老师,联系电话:55565378。
四、
项目资助与验收
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由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协议。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主体向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申请验收。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依据《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和《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审和验收,并向基金办提报结项验收报告。基金办对项目验收过程给予协助。项目承担主体要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不得弄虚作假。
获得基金资助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参加国家或行业奖项的申报权、名誉权归北京市所有。验收合格的项目成果在使用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广电局重点资助项目”“北京大视听重点文艺项目”的字样。
五、
违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金办会同各业务部门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连续三年申报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批准的资助项目价值观、表现形式、主题主线严重不符;
(六)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和资金使用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获得基金资助后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漏税等情形,或其他重大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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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